爱心与心爱 商标争议 近日,商标注册公司领航知识产权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“心愛”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,认定“心愛”商标与在先注册的“爱心AIXIN”未构成近似商标
爱心与心爱 商标争议
近日,商标注册公司领航知识产权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“心愛”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,认定“心愛”商标与在先注册的“爱心AIXIN”未构成近似商标,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,并重新作出决定。
2009年9月7日,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(下称爱慕公司)在“服装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“心愛”商标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,申请商标与“爱心AIXIN”、“爱心aixin及图”商标(下称引证商标)相比,二者汉字相同,仅排列数序不同,隔离观察不易区分,已构成近似商标,裁定驳回其注册申请。
原告诉称: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固有词汇,各自拥有固有含义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,其已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性。引证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。因此,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。在评审阶段以及一审诉讼阶段,爱慕公司提交了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材料。
北京一中院认为:首先,引证商标的标识为“爱心”,系常用的名词,申请商标的标识为“心爱”,系常用的形容词,两商标标识的含义区别明显;其次,引证商标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差,其保护范围和力度相对较弱,引证商标的核准注册并不等同于其注册人对“爱心”这一常用词的垄断;再次,原告本身在内衣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,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没有攀附引证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;最后,原告提交的宣传、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材料,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,使得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与原告之间建立起唯一、紧密的联系,从而不会导致与引证商标就商品来源发生混淆、误认。 据此,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。